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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規的意義

    鄭建德

    早前有一則新聞,報導一所中學舉行便服日,其中有四名男同學借來女同學校裙穿著,惹來哄動,隨即被老師訓斥,並指此舉違反校規;涉事同學亦不甘示弱,據理力爭,反問那一條校規禁止男生穿著女生校服云云。這事件讓我重新反思校規的意義。

    誠然校規條文一定不會包羅萬有,亦不可能涵蓋所有學校發生的事情的所有細節。面對上述事件,校規被學生挑戰,最直線的想法就是急急在校規中補上一條,以堵塞漏洞;可以,這也是最危險的做法,因校規寫得越仔細,就更吸引學生鑽空子,走「法律罅」,這並不是校規的意義。

    當然大家可以想像,社會的法律制度也有相似之處,雖然有完整的法典,也得靠完善的法律制度去執行,包括檢控、抗辯、審理、判決,然後成為案例,供其他相似情況作參考。可是,我們樂於看見學校行這一套制度嗎?難道訓導老師要扮演警察和檢控官,甚至是法官的角色?校規的作用真的要成為校園的法律?學校豈非談「情」說「愛」— 建立師友情和關愛的地方?為何要把它塑造成警署和法庭?

    其實,校規的意義首重教導,它是一種教育工具,這種的想法才真正配合它在校園存在的意義。試想假如有一條校規寫道:「學生不准吸煙」,從條文的角度學生可以爭拗說校規沒明文禁止酗酒或吸食大麻,但從教導的角度看可解讀成學校不想學生沾染一些有害身體的習慣,那「不准吸煙」就涵蓋了其他有害身體的事情。又假設有一條校規寫道:「學生髮飾儀容須合乎禮統」,從教導的角度看,重點是希望學生純樸端莊,而並非糾纏於男生可否穿著女生校裙。

    當然,我相信老師對校規的教育意義應無異議,只是擔心在執行時會引來不同老師對校規有不同演繹,在處罰時會惹起爭拗。可是再看看上述事件,學生在訓導老師威嚇要記缺點時就換回男生校服,當訓導老師離開後卻變本加厲,穿著女生校服走到校外去,在這個案看來,處罰收不到應有的教育意義。所以,請別為容易執行處罰而扭曲了校規的意義。

    (作者為滙基書院(東九龍)鄭建德校長,香港直接資助學校議會副主席)